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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39、40號聲 請 人 高志瑋相 對 人 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萍相 對 人 世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世正相 對 人 石孟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114年12月2日、11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石世政」記載,應更正為「石世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