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吳泓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係屬勞動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