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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7、144、 151、153、156、166、169號聲 請 人 吳正益

董慧萍姚映彤林良育張旂維何虹羽許思涵相 對 人 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翔宇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115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胡家昇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翔宇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胡家昇,嗣變更為謝翔宇,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