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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57號聲 請 人 江威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13年10月15日經授商字第11333006710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又其廢止登記前之唯一董事及董事長吳慶輝業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並經經濟部以113年9月10日經授商字第11330168040號函撤銷其董事及董事長登記。是以,聲請人仍以該公司原任董事長吳慶輝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聲請,於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即應陳報相對人之清算人,或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