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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2號聲 請 人 郭春秀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立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0,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惟資方不同意調解方案3、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之內容,因而兩造就薪資及資遣費部分調解不成立,是本件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適用,故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