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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 潘姿佑即品昌商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宇辰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