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85號聲 請 人 黃奕瑄相 對 人 于永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5,000元(即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以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開拓科技有限公司」,並非本件聲請人請求之相對人于永展,相對人于永展調解當時僅係開拓科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于永展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