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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杜柏毅被 上訴人 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