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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專調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2號聲 請 人 鄧達禮相 對 人 山水月養生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相對人為「山水月養生館」,然未提出相對人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使本院無從判斷相對人實際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住居所,茲定期命聲請人具狀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名稱,暨其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團體,及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是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