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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126號原 告 徐斌原被 告 蔡宏仁即沐茗園茶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