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原 告 聯樊夢想娛樂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被 告 陳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受僱原告,每月新資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惟因原告自113年1月至6月累積虧損約193萬元,僅得於113年6月14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於113年6月24日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原告應給付被告113年6月份薪資4萬6,411元、資遣費1萬4,500元,扣除被告未歸還之零用金1萬4,265元後,金額共計4萬6,646元,原告已於113年7月10日支付完畢。
詎原告因作業疏失,於113年7月11日再行支付資遣費1萬4,500元,經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雖為抵銷抗辯,然被告所提之加班紀錄,並無證據能力,被告自應就抵銷之加班費請求權之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4,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經常有加班之情事,惟迄至原告於113年6月24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被告之日,原告均未給付加班費及職務津貼,金額共計2萬7,697元(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被告自得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主張抵銷。又原告雖否認被告提出之加班紀錄,惟於被告任職期間,原告均未將相關之薪資明細單及出勤紀錄交付被告,故被告僅能以自行記錄之出勤情形彙整計算,且因原告未提出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書面資料,應認被告主張為真實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資遣通知、零用金明細、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113年7月10日、7月11日匯款明細等件,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4,500元,洵屬有據。
㈡被告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⒈按2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
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定,同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及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依立法理由所示,除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外,尚包含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又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規定可稽。則法律既有明定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上開文書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之實效。復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到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給付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基法第24條、第3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抗辯原告未給付如附表所示加班費及職務津貼共計2萬7,697元,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主張抵銷等語,為原告所否認。
經查,被告業已請求原告應提出其任職期間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原告負有提出被告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其徒稱被告提出之加班紀錄無證據能力云云,自不足採,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自由心證認被告所主張應依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又兩造並不爭執被告月薪資為6萬元,是被告時薪為250元(計算式:60,000÷30÷8=250)。審酌被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工作時數,逾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部分,平日延長工作時數在2小時以內者經核算為30.83小時【計算式:(35+50+120+110+120+110+20+20+120+55+95+90+120+60+120+15+40+120+75+110+120+100+25)÷60=30.83】、超過2小時部分經核算為9.8小時【計算式:(18+90+60+25+300+20+75)÷60=9.8】,是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之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應為1萬4,360元【計算式:250×(1+1/3)×30.83+250×(1+2/3)×9.8=14,3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113年4月21日為星期日、113年4月27日為星期六,被告於例假及休息日加班,請求原告應各給付2,000元,未逾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所為計算,尚無不合。
至被告雖抗辯其就該2日尚得各請求未補休1日之工資云云,然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其於例假及休息日加班係基於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形,自無補休1日之適用,被告據此請求原告各給付1日工資2,000元,自屬無據。另被告雖抗辯其尚得請求113年4月25日職務津貼2,000元及同年月27日職務津貼1,500元云云。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有約定原告應為此部分職務津貼之給付等節,是被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從而,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應為1萬8,360元(計算式:14,360+2,000+2,000=18,360)。故被告於此範圍內所為抵銷抗辯為有理由,則經抵銷後,被告已毋庸再對原告為任何給付。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4,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件繫屬日為113年12月3日),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附表:被告未領加班費及職務津貼明細表 新臺幣:元 日期 項目 當日工作時數 加班時數 時薪 未發加班費 未發津貼 113.01.15 加班 08:35 1 250 335 113.01.16 加班 08:50 1 250 335 113.01.17 加班 10:18 3 250 1,088 113.01.18 加班 09:50 2 250 670 113.01.31 加班 11:30 4 250 1,505 113.02.16 加班 09:50 2 250 670 113.02.22 加班 08:20 0.5 250 168 113.03.13 加班 08:20 0.5 250 168 113.03.25 加班 11:00 3 250 1,088 113.04.11 加班 08:55 1 250 335 113.04.16 加班 09:35 2 250 670 113.04.17 加班 09:30 1.5 250 503 113.04.18 加班 10:25 2.5 250 879 113.04.21 例假日加班 250 2,000 113.04.21 例假日未補休 250 2,000 113.04.23 加班 09:00 1 250 335 113.04.25 加班超時 15:00 7 250 2,758 113.04.25 職務津貼 2,000 113.04.27 休假日加班 250 2,000 1,500 113.04.27 休假日未補休 250 2,000 113.05.02 加班 08:15 0.5 250 168 113.05.13 加班 08:40 1 250 335 113.05.17 加班 10:20 2.5 250 879 113.05.21 加班 09:15 1.5 250 503 113.05.30 加班 09:50 2 250 670 113.05.31 加班 11:15 3.5 250 1,297 113.06.03 加班 09:40 2 250 670 113.06.07 加班 08:25 0.5 250 168 小 計 24,197 3,500 合 計 27,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