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45號原 告 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景雄上列原告與陳正雄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