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58號原 告 宋澔文被 告 古國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0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