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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69號原 告 曾慶萍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多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埈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1日受雇於被告,擔任餐廳外場人員,約定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1000元,告負責人李埈旿於114年1月8日告知114年1月9日餐廳休息一日,之後即未再營業,被告公司負責人去向不明,亦未給付1月薪資,爰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萬933元、資遣費1萬588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100元,依據勞動法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開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按(見本院卷第17至第19頁),堪信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萬933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日4,100元(41000/30X3=4100),應屬有據。

(二)請求資遣費部分:

1.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為勞基法第11條、第17條所明定。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2.本件原告係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終止,已如上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又原告自113年4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最後工作日為114年1月9日,其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個月薪資均為4萬1000元,為被告所不爭,則原告自113年4月1日開始任職,最後工作日為114年1月8日,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為1萬5888元,有卷附之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可按,故原告請求資遣費1萬588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應無理由。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114年7月30日公示送達,有卷附之公示送達公告可按(見本院卷第37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原告請求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法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工資10933+特休未休工資4100元+資遣費15888元=30921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項所明定。本件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