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45號原 告 唐家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加班費118萬5,863元,金額共計200萬4,86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678元(計算式:25,017元×2/3=16,678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39元(計算式:25,017元—16,678元=8,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