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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68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傳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之13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