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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70號聲 請 人 玉全消防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富代 理 人 嚴柏顯律師相 對 人 徐馨妤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資遣費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確認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至於確認非金錢給付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

是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