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72號原 告 李筱芸上列原告與被告軒饌廚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766元(包含但不限於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加班費等),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3=50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