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75號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被 告 葳澤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膳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108元(本金13萬7071元加計其中13萬4000元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