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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80號原 告 伍國鑫上列原告與被告意誠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010元(含114年7月短少工資46,145元、同年8月短少工資76,145元、年終獎金76,145元、資遣費21,575元),其中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合計143,865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3元(計算式:2,150×2/3=1,43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給付年終獎金部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非屬工資性質外,復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1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433元。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57元(計算式:3,190-1,433=1,757)。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