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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芳貞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柒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繳納壹拾捌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元(計算式:189,584元-500元=189,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