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06號原 告 蕭聖諺被 告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0號勞動調解筆錄,經本院調取上開調解事件卷宗,可見調解結果為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認原告就本件撤銷調解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