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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0號聲 請 人 黃妍綾

莊于瑩共同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聲請人黃妍綾、莊于瑩分別聲請調解金額為20萬8,611元、23萬5,808元,各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為1,0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