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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1號原 告 張震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家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8,24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60元(計算式:1,890元×2/3=1,26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0元(計算式:1,890元-1,260元=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