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4號原 告 連庠達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啟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6,07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73元(計算式:1,760元×2/3=1,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87元(計算式:1,760元-1,173元=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