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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原 告 林錦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8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