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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4號聲 請 人 李姿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32,505元【計算式:128,067元+4,438元=132,505元】,原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經核本件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聲請人應暫免徵收聲請費667元。

三、從而,聲請人應繳聲請費333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