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8號原 告 林俊慶被 告 貫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70元(含工資124800元+勞工退休金提列39445元+勞健保費89355元+資遣費17392元+醫療費用15947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惟其中工資12萬4800元、勞工退休金提列39445元、資遣費17392元,共計18萬1637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780元(2670×2/3=1780),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40元(0000-0000=4140)。又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於法亦有未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