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30號原 告 謝宜庭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婷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惟其中請求之工資部分4萬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00元(計算式:2,800元-1,000元=1,8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