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35號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訴訟代理人 林俶偵
蔡文悅楊凱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涵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