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85號原 告 劉冠良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沈月芬即怡寶產後護理之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