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89號聲 請 人 靳鳳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佳興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金額為511萬9,732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