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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63號原 告 鄭弘偉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被 告 張智炎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