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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69號原 告 李易儕訴訟代理人 黃 湲律師

張軒豪律師莊鎔瑋律師被 告 易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芷菁訴訟代理人 廖俊昌

舒正本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