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69號原 告 李易儕訴訟代理人 黃 湲律師
張軒豪律師莊鎔瑋律師被 告 易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芷菁訴訟代理人 廖俊昌
舒正本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