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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 告 何翊宏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九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惠妍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被 告 張政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審理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