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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 告 陳玉芳訴訟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儷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5,217元、全勤獎金差額457元、加班費1,734元、勞工退休金566元,金額共計7,97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又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4,500元=5,000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