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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涂國菊訴訟代理人 吳偉銘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郭振茂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舞蹈暨表演藝術教育協會法定代理人 邱健凱訴訟代理人 何宣儀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就被告言詞辯論意旨狀及證物光碟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