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凱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志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雪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70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非因財產權上訴即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