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36號原 告 吳洳靚訴訟代理人 葉名展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於另案起訴請求:⑴確認陳賴勇與張芮綺等14人間僱傭關係不存在。⑵確認陳賴勇非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優護網機構)之負責人。⑶確認郭恩惠為優護網機構之負責人等情,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審理在案。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該另案訴訟即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