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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42號聲 請 人 曾國寶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陳明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2萬1770元,含職業災害補償131萬5665元、舊制退休金結清差額77萬5291元、特別休假工資23萬814元,其中職業災害補償部分,業據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為本院核准就此部分准予訴訟救助外,剩餘之舊制退休金結清差額77萬5291元、特別休假工資23萬814元,共100萬6105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8元【計算式:13317元×2÷3=8878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39元【計算式:13317元-8878元=4439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