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53號原 告 李承潔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森健康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惟其中請求之工資部分34萬3,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167元(計算式:4,750元×2/3=3,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3,433元(計算式:36,600元-3,167元=33,433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3萬1,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