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54號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增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昌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54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卷第53頁)。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