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訴字第262號原 告 牟秀娜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被 告 鍾愛一生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正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62號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宣示判決,惟主文漏未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