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70號原 告 簡祥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1,77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惟其中請求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部分21萬0,0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40元(計算式:3,060元×2/3=2,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40元(計算式:4,880元-2,040元=2,8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