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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04號原 告 方寶賢被 告 馬語昂即若木影像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若木影像工作室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5萬2500元本息、被告馬語昂返還不當得利30萬元本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惟原告陳報被告若木影像工作室之設址及馬語昂之住所均在新北市新店區(見本院卷第11頁),並提出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6頁),揆之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