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原 告 蕭端衡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謝欣羽律師上列原告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1,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143元,且因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勞動能力減損228萬1,74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是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則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