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林竣立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

王右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中關於「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