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 告 連文如訴訟代理人 林穎群律師被 告 新北市私立立仁幼兒園
大牛津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愛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陳報原證16照片拍攝日期資料。
被告請陳報立仁幼兒園及大牛津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