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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黃俊翔被 告 陸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