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陳梓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89,413元,及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再提繳89,586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478,999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並算起訴前利息180,6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上訴利益為1,659,623元(計算式:1,478,999+180,624=1,659,62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31,383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即20,922元(計算式:31,383×2/3=20,922),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0,461元(計算式:31,383-20,922=10,461)。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8萬9,413元 107年7月14日 110年2月17日 (2+219/365) 5% 18萬623.69元 小計 18萬624元